【巴黎原則】 ParisPrinciples
【辭書名稱】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
1961年10月9日至18日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(IFLA)於巴黎籌辦了一次國際性的編目原則研討會,總共有53個國家、12個世界性的組織參加。
此次會議召開的目的,乃在邀集世界各國共同研討編目的基本原則,並期盼所通過的原則能為將來各個國家訂定編目規則的基礎。
會議的結果於1963年發表在一篇報告中,列出了在巴黎所通過的原則,即著名的「巴黎原則」(TheParisStatement,或稱為TheParisPrinciples)。
「巴黎原則」充分依賴於魯貝茲基氏(SeymourLubetzky)於1960年提出的規則草案,其內容包含下列各點:(一)範圍:說明該原則的內容乃針對大型綜合圖書館的目錄而設,但亦可依圖書館的目錄及其他書目的特性加以修改應用。
(二)目錄的功用:說明利用目錄應可查得已知題名或著者之作品;
某個著者有那些作品及圖書館中有某作品的那些版本。
(三)目錄的結構:說明為達上述功用,目錄必須包含的結構為何。
例如:每一書至少應有一款目;
同一著者有不同的名字或同一名字有不同形式等。
(四)款目的種類:款目的種類分為主要款目、附加款目及參照。
(五)多重款目的使用:說明目錄的功用在那些情況下可達成。
例如:製作適當的則款目及參照;
必要時採用畫一題名等。
(六)各種款目的功用:說明主要款目、參照、副款目等在何種情況下需製作。
(七)畫一標目的選擇:畫一標目應選用作品最常被使用的題名或選擇具權威性的目錄:參考資料中使用的題名。
(八)單一著者:說明單一著者的作品應以著者姓名做為主要款目,其姓名的完整性、同姓名的處理方式皆有清楚的界說。
(九)團體著者款目: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應以團體做為款目。
(十)多位著者:說明凡作品有兩位或兩位以上著者的著錄方式。
(十一)依題名著錄:說明在何情形下考慮以題名為主要款目。
(十二)個人著者款目的用字:著者姓名有許多字時,其款目用字的選擇,應盡量採用著者本國的習慣用法,如果不能做到時,則以著者慣用文字的用法為主。
「巴黎原則」最重要的意義之一就是採用了團體為標目,並採自然語法著錄,廢棄了以往按書名和文法式著錄的習慣,使得款目的擇定向國際性推進了一大步,解決了長久以來英美和德國傳統的不同。
因此,巴黎原則會議在編目史上占有極重要之地位,也是後來各國據以修訂規則的基礎。
轉自:http://edic.nict.gov.tw/cgi-bin/tudic/gsweb.cgi?o=ddictionar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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