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商事法】
商事法者,規範關於商事之法律也。
一般將之分為形式意義之商事法及實質意義之商事法兩種。
形式意義之商事法,係指由一國之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而命名為商法法典者而言。
此種商法法典於民法法典之外,獨立存在而自成一系統。
德國、日本、法國等國即具有形式意義之商事法。
實質意義之商事法,泛指以企業為對象而規範其特有生活關係之全部法規;
並不以冠以商法法典者為限。
因此,如英國、泰國、瑞士等國,就法律形式上而言,並無商法法典之制定。
凡有關商事之規定,或將之歸併於普通民法及習慣內,或編入民法法典,或另行訂立商事單行法規,即為仍具有實質意義之商事法。
我國所採之商事法立法制度為民商合一制度;
並不於民法之外,另訂商法法典。
就法律形式上而言,並無所謂之商事法;
但關於商事之法律,則仍然存在。
除編入民法債編者外,並採取單行商事法規之立法方式,分別制定公司法、票據法、海商法、保險法及商業登記法等單行法規,即仍為具有實質意義之商事法。
近年來,一般學者將商事法著重於公司法、票據法、海商法及保險法等四種法律。
(劉興善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56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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